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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2010年4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10年12月3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3月25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130元;2016年8月2日因赌博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890元。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甘H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勤县三坝桥至苏武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元泰养殖小区”门前路段处,与道路北侧停放的“临时甘HC****”号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41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0325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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