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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盘州市**镇**往**镇方向行驶,2时54分行驶至盘州市**镇**线0KM+56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高某某于当日4时6分被带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合格证、高某某户籍信息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鼎诚司鉴〔2020〕毒鉴贵字第0051号);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高某某讯问视频、查获视频、抽血视频光盘共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建议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议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检察官助理 赵海燕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58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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