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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某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52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某某河南岸的无名水泥路从东往西倒车时,与在路边董某某停的豫Q*****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4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小娜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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