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市**园(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4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H号黑色路虎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含光朱雀隧道东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醇浓度为101.35mg/l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溪
检察员:李 楠
2017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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