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综合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建筑工人,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现住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普通摩托车,途径长乐区西洋南路联村路段时被长乐区公安局江田派出所联合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长乐区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车属二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指认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醇鉴字第880号乙醇含量鉴定、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C)鉴字第B116号车辆安全状态(类型)鉴定。
被告人高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醉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云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路**号。
2.移送本案卷宗壹册计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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