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身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4日被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闽G1****两轮摩托车在三明**学校门口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闽G2****小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双方车辆有损坏痕迹)。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于是将其带去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5.11mg/100ml,系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提取血样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联络电话:1859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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