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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2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和朋友在福安市**镇小吃店喝酒聚餐。当晚23时许,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寿宁县**镇**村的家中。次日12时许,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孙子沿301省道从**村的家中往**村方向行驶,途经301省道**路段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高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72mg/lOOm1。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5968****

    2.侦查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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