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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小型普通客车,从晋江市**工业区**(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外面公路驶入该公司厂区内,在寻找停车位过程中碰撞停放在厂区内的多辆小车,造成川******、粤******、闽******、闽******、闽******、闽******、闽******七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保安报警,被告人高某某在现场被处警民警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酒精呼气结果单、保险估损清单、调解协议、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提取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欧阳明芬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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