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福安市**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户籍地福安市**镇**村**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4日至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6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8时3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韩阳煌都小区出发,沿世纪大道、秦溪村道往城阳镇秦溪石门院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村路**号**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抽取的被告人高某某血样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9]醇检字第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
7.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个半月拘役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15087****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79页,检察材料壹册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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