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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4********,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嘎查本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20时,被告人高某某在科右前旗**镇**嘎查酒后驾驶车牌为蒙F**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科右前旗**镇**宾馆门口处,被科右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7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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