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 酒吧销售员,暂住本市姑苏区**街**坊**号**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苏EF****的小型轿车从本市人民路的MYST酒吧出发,沿人民路行驶至人民路、东中市路口北侧时,追尾前方牌号为苏E5****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车损。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医院抽血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章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检察官助理:姜顺译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