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2时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陕A****F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长安区下北良村道内沿下北良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点左转弯过程中,与沿Y364乡道由东向西的房某某驾驶的陕A****5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房某某无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血醇浓度含量为225.36mg/100ml,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房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华
冯莎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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