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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禹州市**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0802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7月01日0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豫K*****重型半挂牵引车/豫K*****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许昌至张潘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至张潘公路盆李小学门口东50米处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焦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检 察 员:赵志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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