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白色两辆摩托车搭载雷某某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张坪出发,经石小路行驶到石新路高新区医院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高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又将高某某带到医院抽取了静脉血送检。经检验,从高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记录、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及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周含玉

202057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