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货运驾驶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小学后门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渝A*****号小型轿车从本区城西小学后门巷子出发,经兴隆街、机场路、双桂路、梁山路往大河坝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梁山路天然气公司路段时,其车与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出租车司机谭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高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高某某查获。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的母亲陈某某同本区市政设施管理所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人民币2790元。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行驶路线图、指认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3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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