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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23281967********,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民点**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与其朋友曹某某、孙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一餐馆吃饭,期间饮有白酒,被告人高某某饮用约五两左右白酒。饭后,曹某某帮被告人高某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并将其送上车,但是高某某没有坐该出租车回家而是下车回到吃饭的餐馆驾车,其驾驶一辆渝H5****号小型汽车自黔江区城西街道情侣山路口出发,经黔江区中心医院往正阳街道方向行驶。当其驾驶至城西街道情侣山路口时,与被害人孙某乙驾驶的渝H1****出租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擦挂发生后,高某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往正阳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东街道新华桥南海鑫城路段时,撞向拦马石后再次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渝H1****出租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黔江区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高某某已经对被害人李某某、孙某乙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黔江区**街道**居民点高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经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10mg/100ml。后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并当场封存备检。

经鉴定,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曹某某、杨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5.被害人孙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并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马培清

                                检察官助理:刘丹

                            202042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9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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