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长葛市古桥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20时许,在河南省长葛市古桥镇第七初级中学门口南300米处,被告人高某甲酒后持C1证驾驶豫K079**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古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古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鉴定:送检高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1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 2.书证等;
3.视听资料; 4.证人高某乙等人证言;
5.被害人古某某陈述; 6.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萍
二0二0年十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罚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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