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农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那吉屯农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通寺西1.4公里处时,与对向而来由谢某某驾驶的蒙E*****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时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5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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