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仓区**路**号,退休工人。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无证驾驶陕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宝鸡市陈仓区**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陈仓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值为161mg/100ml,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3.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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