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温州**酒楼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佳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K号五菱牌货车,沿本市东大街由东向西驶至菊花园口时,适逢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因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其车右前角与吴车前轮相撞,致吴倒地受伤。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醇浓度为112.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951****;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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