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03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鲁山县城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洗浴中心附近时,被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查获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