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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4********,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35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线143公里700米处(小地名:**镇冷**路段),与王某甲驾驶贵HU****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检察员 吴治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28638****;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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