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桃山分局桃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20时40分,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在七台河市桃山区风华街路段巡逻时,对黑K****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车,于是将高某某带至七台河市人民医院采取血样。经七台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鉴定,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其处罚。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检察官助理:范大龙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