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32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棕色宝岛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依兰县**路**附近道路时,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出高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夏乾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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