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2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 27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一路与云门山路路口西侧2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14mg /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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