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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4********,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居民,住蒙自市文澜镇蓝天社区云林**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23时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蒙自市十里长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上海路与十里长街交叉口,其所驾车辆撞击到路侧隔离护板,造成车辆与隔离护板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49mg/100ml。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89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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