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41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高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21.9mg/100ml)驾驶蒙B9****白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二环与朱尔圪岱村交叉口北3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认罪认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高强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蒙B9A539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常口信息;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永峰

检察官助理:李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检察证据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注:本起诉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