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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91********,汉族,大学本科,乌海市海南区**银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南区,住乌海市海南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蒙C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海市海南区西桌子山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385mg/100ml,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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