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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乡**村**组,住址本市蒙城北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A*****小型轿车,沿文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学府路交口等交通信号灯通行时,被王某某驾驶的皖A******小型轿车追尾,王某某报警,警察到现场查获。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本市****路**栋***室,电话1820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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