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20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越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森林里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局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