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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拉尔西街交叉口北2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血液检测样本采集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田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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