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在东坡区三苏乡陈沟村“明月”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啤酒。后高某某驾驶川Z*****号牌小型轿车从“明月”饭店出发,沿省道106线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高某某驾车经过丹棱县丹棱镇齐乐大道丹棱县税务局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民警遂带高某某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