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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1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组。因宣传法轮功于2010年11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在东坡区三苏乡陈沟村“明月”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啤酒。后高某某驾驶川Z*****号牌小型轿车从“明月”饭店出发,沿省道106线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高某某驾车经过丹棱县丹棱镇齐乐大道丹棱县税务局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高某某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民警遂带高某某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仕珍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住丹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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