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G****小车行至广安市岳池县花园镇临江寺村1组附近公路,并将驾驶的车辆驶入公路左侧沟里,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365mg/100ml。2019年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于当日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7日被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被吊销驾驶资格证后,酒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在拘役五至六个月内判处,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玲玲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散页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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