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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住址为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2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津****1的丰田牌汽车,行驶至武清区杨村街道机场道与团结路交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3mg/100ml。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万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查询记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光盘1张;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园**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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