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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1时20分许,在宁晋县凤凰路“天一广场”南侧,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A61***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白某某驾驶冀A9G***小型轿车相撞。高某某在事故现场饮酒后,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5.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楚某某、孙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8233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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