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安丘市**供电所合同制护线员,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电动四轮车(车身编号:LRE1L2C86E201019),沿安丘市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年路与彭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绪义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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