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在前等候红绿灯袁某某驾驶的津******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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