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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渔民,住固镇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在**镇**小区其父亲高某甲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从固镇县**镇**小区出发,行驶至**镇“**中餐厅”处被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谷阳中队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高某甲的证言;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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