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8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9时58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文安路(104国道1092公里9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来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结果为:送检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
2.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继庆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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