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化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8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工友在宣化区洋河南会琴包子铺饮酒后,在20时30分左右,驾驶冀G0****号小轿车从宣化区洋河南去宣化城区途经宣化洋河大桥时,被宣化交警二大队例行检查酒驾的民警查获,经检验: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4.7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公安部门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30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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