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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14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沿单县东沟河路自北向南行至**小区路段,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检察官助理高**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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