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6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组**组,现住址为莱州市**村养殖场。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金仓街道刁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州市**街道二水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6mg/100ml血液,遂民警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当日被告人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17mg/100ml血液,后被告人高某某提出对其当日抽取的血样重新鉴定,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当日被告人高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结果为114mg/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丽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村养殖场。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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