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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煤电集团**厂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户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楼**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灰色昌河铃木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街化工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0.3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经鉴定,结果为95.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并)公(交)检(酒)字(2020)0614号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史媛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层**号(联系电话:1593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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