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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柳林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人23时08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晋A****H号白色翼博牌小型轿车沿五龙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华苑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5.3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丰学敏

检察官助理:樊丰琴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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