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85号
被告人高某某,无曾用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初中文化程度,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没有工作单位,现住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庙,没有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22时20分许,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前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附近处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李屯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被移交至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鉴定,高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照片3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无工作单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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