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祥符区陈留镇南街八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14时35分,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B*****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河南省祥符区**镇**国道(开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镇**路口南50米处时,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了被告人准驾车型C1;2、被告人高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询问高某某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因其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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