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8********,汉族,专科文化,河北省石家庄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附**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高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04时42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街由**街方向往**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街“**大道**号小区”门前路段与曹某某乘坐的川A*****小型轿车停在路边相碰,此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曹某某受伤。经抽血化验,被告人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23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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