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高中文化,新蔡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0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牌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蔡县蔡州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 无;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爱民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街**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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