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群众,务农,小学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31982********,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镇**村,家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8日由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8日17时许,武陟县公安局詹店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打架纠纷时,发现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移交武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调查,高某某酒后驾驶豫HL****号小型汽车由武陟县詹店镇何营村“金鼎”KTV行驶至詹店镇工业园区汇金大道新星玻璃厂院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 伟
邝 伟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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