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睢宁县**镇**路。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2****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睢宁县325省道78公里+400米处时,被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25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一心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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